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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商业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1.商业折扣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在销售折扣的情况下,企业销售收入入账金额应按扣除销售折扣以后的实际销售金额加以确认,即以全部销售净额除税后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全部销售净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以应收账款与产品销售收入二者的差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商业折扣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千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销售折扣,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敏感)票上分别注明的(普通发(敏感)票或增值税发(敏感)票的开具方法相同),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敏感)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计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税法中认可的销售折扣仅指销售折扣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敏感)票注明的情况。《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1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敏感)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敏感)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敏感)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敏感)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货物”中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案例解析商业折扣会计、税务处理
例1:A公司赊销商品一批,按价目表的价格计算,货款金额总计100000元,给买方的商业折扣为10%,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代垫运杂费5000元。
在销售时有商业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入账。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1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
银行存款5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0300
贷:应收账款110300
例2:B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主营汽、柴油销售。为了拓展市场,扩大销售,决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对一次性购柴油1吨者,折扣1%;购5吨,折扣3%,正常销售价格为5000元/吨。现有C企业用银行转账支票前来购柴油5吨。(柴油的增值税率为17%)
(1)计算销售额、折扣额、销项税额及价税合计,用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销售额为5×5000×97%=24250元
折扣额为5×5000×3%=750元
销项税额为24250×17%=4122.50元
价税合计为24250+412250=28372.50元
(2)填开增值税专用发(敏感)票,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敏感)票上分别注明,注意折扣额用“%”表示。
(3)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837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122.50
4.公司给经销代理商商业折扣的处理技巧
许多企业在采用销售折扣方式销售的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以每一家经销代理商的年销售量来确定应给予该代理商享受的销售折扣率,如有的啤酒生产企业规定:年销售啤酒在100万瓶以下的,每瓶享受0.2元的折扣;午销售啤酒在100~500万瓶的,每瓶享受0.22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500万瓶以上的,每瓶享受0.25元的折扣等。在年中,由于啤酒生产企业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每家代理商到年底究竟能销售多少瓶啤酒,也就不能确定每家代理商应享受的折扣率,所以,只好到年底或第二年的年初,一次性结算应给代理商的折扣总金额,单独开具红字发(敏感)票。红字发(敏感)票开具后,许多企业的财务部门又感觉不冲减产品销售收入不甘心,便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明知不符合有关规定,可还是冲减了销售收入。当然,在税务部门来稽查时,不仅要补税还要罚款。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企业对销售折扣完全可以采取预估折扣率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比如啤酒生产企业完全可以采用按最低折扣率(0.2元/瓶)或根据上一年每家经销代理商的实际销售量初步确定一个折扣率,在每次销售时预扣一个折扣率和折扣额来确定销售收入的办法,即在每一份销售发(敏感)票上都预扣一个折扣率和折扣额,并将折扣额扣除后再作“产品销售收入”。到年底或第二年年初每一家经销代理商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折扣率确定后,只要稍作一些调整即可。调整部分的折扣额虽不能再冲减销售收入,但绝大部分的销售折扣已经在平时的销售中直接冲减了销售收入。当然,预估折扣率测算得越准确,结算时的折扣调整额就越小。如果担心有的经销代理商会比上年销售量锐减而提前多享受折扣的情况,则可以采取另外预收一定量押金等办法来加以预防。这样,企业就可以将发生的销售折扣额合理合法地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再不用怕税务局补税、罚款了!
案例:某生产企业,国内销售采用区域代理制,公司想要对区域销售成绩好的经销商采取折扣奖励办法。公司销售政策规定:对经销商年购货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折扣奖励3%,对于年购货额没有达到50万元的不给予折扣奖励。
分析:
一是折扣集中另开发(敏感)票。由于该公司对于销售规模没有达到50万元以上,不给予任何折扣奖励,只有在销軎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时才一次性给予折扣奖励。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一次性折扣奖励1.5万元,需要交纳的税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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